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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停滞起纠纷?律师为你精准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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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16 · 172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谢逸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53人 执业8年
律所:广东谢氏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720181004860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事务、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631858875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年轻有为,有冲劲,理论功底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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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就像本案中的原告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鹤山沙场新建2×800KVA箱变配电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本以为一切会顺利进行,却没想到因项目地块客观政策及电力规划原因,工程陷入停滞,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纠纷由此产生。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通俗来讲,就是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合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因客观障碍及被告长期不作为,导致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中的第四种情形哟。该规则如何支撑案例中当事人的抗辩/责任划分呢?正是因为被告长期无法落实供电方案,经催告后仍无法履行核心施工义务,使得合同目的彻底落空,所以原告依据此条主张解除合同是合理合法的。

谢逸律师在接到此案后,展现出了专业素养。首先,他固定完整履约证据,全面梳理工程总承包合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微信沟通记录、书面催告函等全套证据,完整证明原告已依约付款、积极履约,被告长期无法推进工程、构成根本违约的核心事实。接着,锁定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论证案涉工程因客观障碍及被告长期不作为,导致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且原告已履行催告义务,解除程序合法合规。然后,精准主张回款权益,明确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主张合同解除后被告需全额返还未履行部分的工程预付款,夯实退款诉求的法律依据。最后,适配案件客观事实应诉,针对案涉工程存在客观施工障碍、双方均存在轻微审慎过错的案件细节,灵活调整诉讼主张,优先保障核心回款诉求落地。

这里再补充一个法律知识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俗解释就是,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部分要根据情况处理,没履行的就不用再履行了,并且解除权人还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合同解除后,原告主张被告全额返还预付工程款就是依据此条规定。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的诉求,因为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将未履行部分对应的预付款返还给原告。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工程合同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正式解除,同时判令被告全额返还原告预付工程款72000元,全面支持原告核心回款诉求。虽然针对违约金律师费诉求,法院结合案件客观成因,认定双方均存在审慎审查过错,未予支持,但成功保住当事人最核心、最实质的财产权益,实现案件最优胜诉结果。

当企业遇到建设工程、配电施工、装饰装修等各类工程合同,因政策、客观场地、审批问题导致工程停滞、无法完工的合同解除纠纷,或者发包方已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施工方长期拖延施工、拒不推进项目、拒不退款的工程欠款、退款纠纷,又或者双方沟通无果、多次催告无效,需要通过诉讼解除合同、追回工程款项的商事纠纷,以及被告消极应诉、拒不到庭,需要依托完整证据链实现缺席胜诉的建设工程案件时,像谢逸律师这样深耕建设工程、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熟悉工程合同裁判规则,擅长处理工程停工、合同解除、款项追回类疑难案件的专业律师,就能精准固定证据、制定最优诉讼方案,全力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一站式解决商事工程诉讼维权问题,让企业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找到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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