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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遇合同违法终止,律师助力赢取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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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11 · 152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1511705454
咨询电话:15801350703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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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劳动者蔡某遭遇劳务派遣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事件展开。在这起案件中,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的赵宏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工作,成功为蔡某维权,使其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2016年9月,蔡某入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随后被派往某高校从事后勤服务工作。入职后,蔡某与派遣公司先后连续签订了八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到2024年8月31日。在这近八年的时间里,蔡某工作稳定。然而,2024年7月26日,派遣公司突然向蔡某发出通知,告知其劳动合同将于2024年8月31日期满终止,不再续签。

从法律角度来看,此时蔡某已累计社保缴费年限超过20年,这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例外情形的,劳动者提出续订时,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蔡某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此外,蔡某累计工龄已满20年,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但在2022年至2024年间,单位并未安排蔡某足额休年休假,从法律上来说,单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用工单位某高校称,因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机关事业单位逐步消化编外用工,其物业服务已通过招投标交由另一家物业公司承接,导致蔡某所在的派遣岗位“灭失”,所以将蔡某退回了派遣公司,而派遣公司也据此终止了与蔡某的劳动关系。但这一做法存在法律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用工单位将派遣劳动者退回的法定情形,而政策调整导致岗位变化并不在其中,所以用工单位的退工行为本身存在法律瑕疵。

蔡某对单位的做法不服,认为单位在其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终止。在与单位协商无果后,蔡某委托了北京赵宏律师代理维权。

赵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她确立了两个核心争议焦点。第一个焦点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成立。赵宏律师指出,蔡某已与派遣公司连续签订八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派遣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单方终止,属于违法终止。同时,用工单位以“政策调整导致岗位灭失”为由将蔡某退回,并不符合法定退回情形,派遣公司据此终止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个焦点是年休假天数应按何种标准计算。用工单位及派遣公司主张蔡某每年仅享有5天年休假,理由是其曾在公共服务中心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保,该期间不属于“全日制工作时间”,不应计入累计工龄。针对这一观点,赵宏律师提交了蔡某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其养老保险累计实际缴费年限已达31年4个月。她认为社保缴费记录是认定累计工作时间最直接、最权威的依据,单位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赵宏律师的工作非常关键。她熟悉法律条文,能够精准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例如,她精准援引《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有力地驳斥了用工单位的不合理退工行为。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赵宏律师的代理意见。对于年休假争议,法院依据蔡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的内容,认定其累计工作年限已满20年,每年应享有15天年休假,并支持了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1193.6元。在违法终止赔偿金方面,法院认定蔡某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工单位以“工作岗位取消”为由将蔡某退回派遣公司,不构成法定退回事由;派遣公司据此终止劳动合同,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派遣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74911.04元,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宏律师为蔡某争取到了合计超过8.6万元的赔偿款项,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双双败诉

这一案件结果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再次强调了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合同关系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年休假权益方面。北京赵宏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蔡某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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