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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工程款混同支付起纷争,常州陈悦律师梳理付款链条助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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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09 · 201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悦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55人 执业8年
律所: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4201811033169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051206937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陈悦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纠纷、公司综合类业务。执业至今以娴熟的业务能力与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为客户取得优良的经济效益回报。陈悦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多次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陈悦律师致力于企业法律服务的开发,积极拓展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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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浙江某建筑装饰公司与江苏某建设科技公司因两个工程项目款项混同支付,引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例。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的陈悦律师等接受被告委托,对案件事实进行系统梳理,采取“以守为攻”的诉讼策略,灵活应对庭审难点,最终为被告实现本反诉双胜,有效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在商业活动中,各类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而工程款结算纠纷更是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问题。常州陈悦律师,就职于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各类民商事、建工类纠纷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她曾处理过一起因工程款混同支付而引发的复杂案件,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客户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

这起案例涉及两家公司,原告是浙江某建筑装饰公司,被告是江苏某建设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中铂置业城市综合体一期外墙保温及涂料一标段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原告分包保温涂料工程,合同采用单价包干,结算价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该工程已于2021年7月竣工验收合格,且在2023年5月10日,双方签订《工程款确认协议》,确认保温工程总价款为810万元。然而,双方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存在严重分歧。原告主张被告仅支付保温工程款500万元,尚欠310万元,后变更诉请为90万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而被告则辩称已支付保温工程款900万元,已超付90万元,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超付的9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被告的多笔付款中,哪些属于保温工程款、哪些属于同期施工但尚未结算的园林景观工程款。

陈悦律师和于X律师接受被告江苏某建设科技公司的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系统性梳理。他们首先核对了全部付款凭证和财务记录,发现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的款项总额已远超保温工程结算款。其中,双方确认一致的付款为470万元(含2023年5月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支付的100万元),对于存在争议的付款,原告主张其中250万元属保温工程款,被告则主张其中430万元属保温工程款。按被告口径计算,保温工程已付款已达900万元(470万 + 430万),超付90万元,因此被告提出反诉要求返还。

诉讼策略上,陈悦律师等代理律师采取了“以守为攻”的立场。一方面,在本诉中坚决否认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指出原告的计算方式存在严重逻辑缺陷。原告将收到的1400万元总款项中扣除其自认的900万元园林景观款后,剩余500万元倒推为保温工程已付款,但园林景观工程中被告存在代付农民工工资194万余元的事实,该部分应计入园林景观已付款,所以园林景观工程实际付款并非900万元,原告的倒推计算不成立。另一方面,在反诉中主张超付90万元的事实,要求原告返还。

庭审中,双方围绕争议付款的性质展开了激烈交锋。原告主张应按开票金额对应付款,即保温工程已开票600万元,故被告付款600万元为保温工程款,其余为园林景观款。被告则提供了财务做账记录、工作人员聊天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多笔付款与保温工程施工进度的关联性。陈悦律师还特别指出,2020年1月21日刘进军向丁XX转账的120万元系通过承兑汇票贴现后支付,结合聊天记录中“刘X付款请打这卡”的表述,应认定为工程款而非私人借款。最终,原告在庭审中认可了该笔120万元属于保温工程款。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两个项目款项高度混同,且部分付款通过个人账户流转、部分以承兑汇票背书方式支付,增加了款项性质认定的难度。面对这一难题,陈悦律师等代理律师在策略上灵活调整。在无法逐一证明每笔争议款项归属的情况下,转而主张争议款项总额已足以覆盖保温工程结算款,从而根本上否定欠款事实。

经过法院审理,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确认保温工程结算款为810万元,且一致确认的已付款及争议已付款总额已超过810万元。鉴于两个工程项目同期存在、付款时未明确区分,而保温工程已先于园林景观工程开工且已结算完毕,法院酌情认定争议款项优先支付保温工程款。据此,被告已支付款项总额已超过保温工程结算款,双方关于保温工程的款项已结清。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本诉请求,同时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7,8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1,400元由被告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陈悦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办案能力。她通过全面梳理被告全部付款记录,锁定双方确认及争议付款总额已覆盖810万结算款,并在原告仅承认470万已付款的情况下,成功将争议款项中的430万元纳入已付工程款认定范围,最终驳回了原告310万(后变更为90万)的诉请及被告90万的反诉,实现本反诉双胜。

陈悦律师常年代理多家企业诉讼案件及日常法律顾问事务,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专精于各类型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在婚姻、交通、工伤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次成功处理工程款混同纠纷案件,正是她专业能力的一次有力证明。在常州地区,她以“通过合法途径,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为执业理念,为众多企业和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纠纷仍会不断出现,像陈悦律师这样的专业法律人士也将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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