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师事务所等与董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某新能源公司与李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某空间设计公司与冯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某铸锻新材料科技公司与刘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游某工伤待遇争议案中,无锡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的马鑫律师凭借十余年劳动工伤法律领域的执业经验,为被告代理案件。
在董某与某税务师事务所等劳动合同纠纷案中,董某主张2012年5月入职,约定年薪15万元,公司未签书面合同、未缴社保、拖欠工资及加班费等,2013年7月公司以“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确认违法解除、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等十余项诉求。被告辩称签了书面合同,董某无故缺勤,公司解除合法,部分诉求超时效,公司合法清算注销,股东不应担责。马鑫律师从时效、证据等方面抗辩。庭审中,双方就工资标准、双倍工资差额时效等展开辩论。法院最终认定董某自2013年4月未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采信合同约定工资,部分诉求超时效,加班费不予支持,公司已清算注销,股东不担责,酌定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数万元。
某新能源公司与李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中,公司主张与李某签的是《劳务合同》,双方是劳务关系。李某主张接受公司管理、服从安排、按月领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特征。马鑫律师从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论证。庭审中,公司未能提供双方为劳务关系的相反证据。法院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确认2022年11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
某空间设计公司与冯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不想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称入职前发了试用期合同,社保备案应视为签了合同。冯某主张仲裁结果正确。马鑫律师指出公司未提供显示合同基本条款的备案信息。庭审中,公司无法证明已签订合同。法院确认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还应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某铸锻新材料科技公司与刘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公司称合同有固定期限,提前通知终止,年终奖不应计入工资。马鑫律师参与调解。最终经法院调解,公司支付刘某60,000元,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游某工伤待遇争议案中,游某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十八万余元。公司辩称工资标准、补助金支付比例、停工留薪期工资时效等问题。马鑫律师从法律规定和证据方面反驳。仲裁委按游某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认定不受“距退休不足五年按比例支付”限制,未超时效,最终裁决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约17.5万元。
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关注证据效力,判断其能否支持原告主张;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法律条文反驳原告不合理诉求;审查时效问题,确定原告诉求是否已过仲裁或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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