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律师是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她秉持“案件无大小,唯有全力以赴”的执业理念,专注南通及江苏地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与合规,有着丰富的专业经验。下面这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就充分展现了她的专业能力。
上诉人南通睿公司系“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其认为被上诉人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外观设计与其涉案专利近似,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遂提起诉讼索赔82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了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睿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该案的代理工作由南通王丹律师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承担。
在本案一审及二审审理过程中,南通王丹律师代表XX厂提出多维度抗辩意见。首先是不侵权抗辩,她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对于坐垫类产品,这个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二者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这里的关键在于,南通王丹律师精准抓住了双方产品在关键部位的实质性差异,并论证了该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的显著影响,成功引导法院的审理焦点。
其次,南通王丹律师还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她指出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且XX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系从案外人“南通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处合法购得,作为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系列策略构建了严密的防御体系,极大地提高了案件胜诉的可能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指出,对于坐垫类产品,前端中部在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其凸起或凹陷设计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的“梯形拱起”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凹陷设计”构成明显区别,足以让一般消费者区分开来,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维持了一审判决。
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但并非对所有设计特征均等看待。那些区别于现有设计、且处于正常使用中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的设计特征,在比对中权重更高。南通王丹律师熟悉知识产权诉讼规则与裁判标准,通过精准的侵权比对分析和多维度抗辩策略,成功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经济赔偿,也明确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帮助客户避免了后续经营的潜在诉讼风险。
:南通王丹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扎实的技术分析能力,成功赢下此案。她懂技术、精法律、擅维权,不愧是南通本土知产维权的优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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