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一名原审被告人参与了聚众斗殴事件。起初,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聚众斗殴案进行审理判决,认定该原审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当时基于被告人自报及户籍年龄,认定其在案发时已满 16 周岁。然而随后事情出现了新的转机,经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发现被告人自报及户籍年龄与真实年龄不符,他实际出生日期为 2006 年 6 月 13 日,而案发时间是 2022 年 6 月 13 日。这就意味着案发时被告人实际未满 16 周岁,原审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法院决定再审此案。
再审阶段,公诉机关为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由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的湖州魏云龙律师担任指定辩护人。再审检察员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发时被告人已满 16 周岁,原判应予以纠正。被告人本人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主张自己实际出生日期为 2006 年 6 月 13 日。
湖州市魏云龙律师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分析,提出了本案被告人在案发时未满 16 周岁,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应判决无罪的观点。他时刻留意案件中的年龄信息以及相关证据的关联性,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在法庭上,他有理有据地阐述自己的观点,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再审过程中,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现场,气氛紧张而严肃,检察官、被告人、律师及法定代理人都全神贯注。庭审中查明,案发当天下午,同案犯 A 因琐事与同案犯 B 发生纠纷约定殴斗,随后双方各自纠集了多人。原审被告人参与其中,不仅自己参与斗殴,还纠集他人在某县某街道地下车库进行了斗殴。在斗殴期间,原审被告人对一人的鼻骨进行了殴打,共同造成该人轻伤二级。
庭审中,法庭出示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包括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户口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表、证人证言及原审被告人当庭供述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充分证实了被告人真实出生日期为 2006 年 6 月 13 日,而非原报的 2005 年 5 月 18 日。这也就确凿地证明了 2022 年 6 月 13 日案发时被告人确未满 16 周岁。
魏云龙律师关于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与法院的最终认定相符,得到了法院的采信。法院经过合议庭的仔细评议以及审判委员会的慎重讨论,最终作出了决定。
最终,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维持原审判决中对其他同案犯的有罪判处及扣押物品发还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宣判原审被告人无罪。这意味着,由于年龄认定错误得到纠正,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被告人成功获无罪判决,原本的刑事处罚被撤销。
这起案件,魏云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在再审案件中准确抓住了年龄认定这一关键问题。他在处理案件时严谨认真,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细节,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他的专业表现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让法律真正做到了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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