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公开信息显示,原告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纸类产品销售,被告南京某纸制品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采购纸类产品。原告按约供货后,被告长期拖欠货款,累计达217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曾承诺按月息0.7%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由其股东骆X、叶X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委托江苏宁杰律师事务所居小森律师,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了解,居小森律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英语专业八级。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认定、利息的计算方式、股东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以及后续货款的支付安排。原告希望能收回全部货款本金、合理利息及维权费用,同时让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被告则可能因自身经营状况希望降低还款压力。
代理思路
居小森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核心债权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固定关键证据,系统梳理了供货凭证、对账单、催款记录、被告出具的利息承诺函及股东保证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欠款事实、利息约定及股东连带保证责任的合法性。其次,制定诉讼与调解并行策略,考虑到被告经营状况,为避免诉讼周期过长,在起诉同时积极推动法院主持调解。在调解中对核心诉求精细化谈判,本金部分确认无争议;利息部分适当调整;费用部分明确由被告承担;保证责任明确股东连带清偿;履行方式约定分期并设置加速到期条款。最后进行调解协议合规性审查,确保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避免衍生诉讼。
判决结果
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纸制品公司确认欠付原告商贸公司货款本金及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202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0.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于2026年6月20日前支付首期款项(含货款本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自2026年7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若被告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0.7%计算,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股东骆X、叶X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争议。目前该调解书已生效,原告债权获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保障。
类案参考价值
此案例为同类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借鉴居小森律师完善证据链的做法,确保债权的合法性和确定性。同时,诉讼与调解并行的策略能兼顾双方利益,加快纠纷解决进程。此外,明确约定股东连带保证责任及设置“逾期加速到期”条款,可有效保障债权人权益,避免执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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