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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账户过账诈骗资金,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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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30 · 131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浩帆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5202011217230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932696605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张浩帆律师,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执业至今以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获得了当事人及法律同业者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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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该案件核心争议在于企业账户短暂过账诈骗资金,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以及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适用。邢台威县张浩帆律师主张企业未实际获利,且案件已刑事立案,民事程序不应继续审理。审理法院认定企业不构成不当得利,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企业无需承担返还义务。

在法律实务中,刑民交叉的不当得利纠纷较为复杂,各方在法律适用上常存在分歧。以邢台威县张浩帆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为例,被告企业在办理贷款时,对公账户和U盾被骗取,不法分子利用该账户流转诈骗资金。原告网上投资被骗147000元,钱款短暂流入被告账户后即被转走,随后原告以不当得利起诉被告,要求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本息合计近15万元。

原告的法律主张依据在于,资金流入了被告账户,按照一般认知,被告获得了利益,符合不当得利的表象,所以要求被告返还。然而,张浩帆律师在接受企业委托后,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与论证。从证据方面,律师系统性地整理了融资沟通记录、贷款委托协议、邮寄账户资料物流凭证、完整银行流水、报警回执、多地公安止付函、刑侦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与核实证明等全部材料,搭建了闭环证据链,证明企业系被骗交出账户,从未自主掌控涉案流转资金。

在法律适用上,张浩帆律师运用了两层核心抗辩逻辑。实体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需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且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中被告未获取任何实际收益,资金入账瞬间即被转移,不满足不当得利成立的前提。程序层面,精准引用刑民交叉案件专项司法解释,明确本案根源为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多地公安已刑事立案,民事程序不应继续审理。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原告坚持以资金流入被告账户主张返还,但张浩帆律师向法院完整提交全部刑事立案、侦查佐证材料,配合法院完成案件线索移送工作,推动侦查机关出具官方书面核实文件,强化本案不属于民事审理范畴的核心抗辩观点,完整还原企业同为诈骗受害者的客观事实。

最终,审理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认定案涉款项属于诈骗犯罪涉案资金,被告企业并未实际取得、占有涉案资金,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当得利。同时,本案存在明确经济犯罪嫌疑,且相关公安机关已立案持续侦办,依据对应司法解释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全部起诉,原告财产损失只能通过刑事案件追缴、退赔途径主张,无权在民事诉讼中要求被告返还钱款。

这起案件的法律适用认定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为企业因账户被冒用、资金过账而面临不当得利诉讼提供了明确的裁判参考,厘清了刑民交叉纠纷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边界,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加强账户管理,防范类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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