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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假药论处”就是假药?法院判决给出不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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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30 · 141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73人 执业22年
律所: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220041056475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公司经营
咨询电话:13182708879
代表案例:3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涉外代理经验,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陈军律师擅长刑事辩护,自执业以来,本着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以专业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认可为原则。担任过重大疑难刑事案件、集团犯罪、电信集团诈骗,普通刑事案件等上百起各类型刑事案件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变更罪名、从轻判处或者缓刑等不同的辩护效果。积累了丰富的辩护实战经验,思路清晰,逻辑缜密,沉着冷静,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积极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以优质专业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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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涉及药品的刑事案件中,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假药。实际上,“按假药论处”的药品与实质假药在法律认定和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异。

一、常见误区:“按假药论处”等同于实质假药

在药品相关法律问题上,不少当事人存在“‘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就是实质假药”这一错误认知。这种误区十分普遍,主要源于对法律条文的片面理解。很多人看到“按假药论处”的表述,就简单地认为这类药品和那些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实质假药没有区别。

持有这种错误认知,会让当事人在面临相关刑事案件时,放松对自身有利情节的辩护。比如在销售“按假药论处”药品的案件中,当事人可能觉得自己就是在卖假药,从而放弃争取从宽处罚的机会,导致自身权利受损却不自知。如果你也一直这么认为,那可要注意了,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误解。

二、正解与对比:厘清“按假药论处”和实质假药的区别

法律依据与核心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从立法本意来看,将某些药品“按假药论处”,是为了加强药品管理,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打击那些违反药品审批、检验等程序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药品在本质上就和实质假药一样具有同等的危害性。

误区vs正解对比呈现

|对比维度|误区认知|正确理解|

||||

|药品本质|“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和实质假药一样,成分虚假或危害极大|“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可能本身符合质量标准,只是未履行相关审批等程序|

|量刑考量|认为应和销售实质假药一样受到同等严厉处罚|在量刑时要综合考虑药品实际危害、当事人情节等因素,可以争取从宽处罚|

|辩护策略|觉得自己卖的是假药,放弃有利情节辩护|要充分挖掘自身情节,如从犯、坦白、初犯等进行罪轻辩护|

|法律后果|简单认为就是犯罪且罪责很重|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有不起诉缓刑等结果|

|社会危害|等同于实质假药对公众健康危害极大|部分“按假药论处”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

正解在实务中的适用边界

正确规则主要适用于涉及“按假药论处”药品的刑事案件中。其前提条件是准确区分涉案药品是属于“按假药论处”的情形,还是实质假药。

不过也存在一些例外或限制。比如,如果涉案“按假药论处”的药品确实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那么在量刑时就不能仅仅因为其只是“按假药论处”而减轻处罚,还是要根据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来判定。

三、真实案例佐证:销售“按假药论处”药品案成功获缓刑

案件背景

这是一起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进口药品刑事案件,被告人XX受雇于被告人JX,共同经营“XXX”淘宝网店。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二人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送货的方式,向多地买家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包括“XX止咳糖浆”“XX止咳糖浆”等,累计销售金额达XXX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JX住处查获未销售的同类进口药品若干,货值金额XX余元。经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药品均因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批准文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被依法按假药论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明确JX系主犯,XX系从犯,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值得注意的是,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情形应酌情从重处罚,给XX的量刑带来不利影响。20XX年X月XX日,XX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取保候审,后委托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担任辩护人

当事人/对方的误区

被告人XX最初认为自己销售的是假药,觉得量刑肯定很重,准备放弃争取有利的辩护情节。这种错误认知如果不纠正,很可能导致他失去获得从宽处罚的机会。

律师的纠正与策略

陈军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通过细致的审查,他发现涉案药品系符合国外生产质量标准的药品,仅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与传统意义上“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存在本质区别。这成为了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同时,陈军律师重点核实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确认其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药品采购、定价、资金管控等核心环节。在此基础上,陈军律师摒弃无效辩护思路,确定“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核心辩护方向。

在庭审中,陈军律师围绕XX的犯罪情节,当庭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XX系从犯,其受雇于JX,仅负责客服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地位远低于主犯JX,依法应从轻处罚;二是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符合从宽处罚条件;三是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其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存在明显区别,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同时,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陈军律师理性回应,明确区分“按假药论处”与“实质假药”的差异。

裁判结果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JX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认定,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同时考虑到二人部分犯罪系未遂,结合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定其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最终采纳陈军律师提出的从宽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该判决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决作出后,XX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走出“‘按假药论处’等同于实质假药”的误区,回归正确的法律理解,积极挖掘对自己有利的情节进行辩护,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四、陈军律师简介

姓名:陈军

律所: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

地址:无锡市江阴市澄江中路118号国贸大厦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涵盖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集团犯罪及电信网络诈骗等多类型犯罪辩护。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缜密逻辑、扎实功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核心业绩:

执业超20余年,经办数百起刑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占比超60%。

成功促成超百起案件取保候审、不起诉,数十起案件实现罪名变更或从轻、减轻处罚,缓刑成功率稳居本地前列。

案例《从史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看非法集资》获评江阴市“以案释法”优秀案例。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Q1:“按假药论处”的药品一定不构成犯罪吗?

A1:不是的。“按假药论处”的药品涉及案件仍可能构成犯罪,但在量刑时会综合判断实际危害、当事人情节等。若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有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

Q2:销售“按假药论处”药品能争取缓刑吗?

A2:有可能。像当事人是从犯、有坦白情节、初犯,且药品未造成实际健康危害,符合缓刑条件的,就有机会争取到缓刑,如上述案例中的XX。

Q3:“按假药论处”和实质假药在法律后果上区别大吗?

A3:区别较大。实质假药危害大通常量刑重,而“按假药论处”药品若未造成实际危害等,结合从犯等情节,可能从轻处罚、不起诉或判缓刑

Q4:当事人对“按假药论处”认知错误,会有什么影响?

A4:会使当事人放弃争取有利情节辩护,错过从轻处罚机会,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本来能争取缓刑可能被重判。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真实案例撰写,所涉法律分析及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以实际情况及最新法律法规为准。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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