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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和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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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2420人看过
导读:绑架罪和勒索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侵犯的对象、客观表现方式不同的,一方面实施绑架后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不是同一人,敲诈勒索罪则是威胁和获取财物的当事人为一人;同时敲诈勒索的内容是通过生成实施暴力行为来进行而绑架罪是已经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
绑架罪和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绑架罪和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已经实施的。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

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二、绑架罪的既遂标准

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而敲诈勒索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威胁受害人但是并没有将受害人掳走或者是控制。

当在实施了绑架的过程中有暴力或者是其他严重的情节后也是会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受害人在遭受到了绑架和勒索的行为后,受害人也是要收集证据并及时进行报警,如果说在绑架或者勒索了公民后做出了其他违法行为后,司法机关也是会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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