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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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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8264人看过
导读: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的如果土地要进行收回那么一般是无需要进行支付任何的费用,但如果对于土地上面有其它的建筑物或者是农作物,那么国家在赔偿的时候就要依法的进行计算。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是无偿取得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用。国家为公共利益所需,要收回该土地时,也无需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费。

换句话就是说,国家支付土地补偿费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时支付了土地使用费,在国家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时,国家才给予返还。如果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上建造有房屋,那么在国家征用该土地时,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就有权针对该房屋获得补偿或安置。

通常城市拆迁房屋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补偿、装修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设备设施搬迁费等,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的补偿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二、一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获得征地补偿

(一)政策依据——《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因而应当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政策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十一条也有明确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也就是说,房屋价值包含地上建筑物也就是房屋的价值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两个部分,且这两部分的价值应当参考同等条件下的市场成交价格,也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为了购置同等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需要支出的成本。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只要国家划拨给谁那么权利就归谁,而对于此权利如果被国家收回的话,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但这个补偿不会包括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在处理的时候都是有法律流程的,并且还要说明清楚避免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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