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纠纷中,离婚后抚养费的追索问题常常引发争议。本案中,韩XX与杨XX原系夫妻,育有一对双胞胎子女。自2019年10月双方分居,子女随韩XX生活,历经多次离婚诉讼,2023年12月法院终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作出判决。
离婚判决生效后,韩XX认为自己在分居期间独自承担了子女全部抚养费用,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杨XX支付2019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19万余元。然而,一审法院仅支持了杨XX在离婚判决后未及时接走女儿约3个月的抚养费3000元,驳回了分居期间抚养费的诉求。韩XX不服,委托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的沈辉律师团队提起上诉。
沈辉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拥有丰富的婚姻家事领域办案经验。她毕业于四川大学,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担任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主任。带领团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婚姻家事与继承法律领域案件就达200余件。
沈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本案核心法律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必然负有向前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在上诉审理中,沈辉律师团队展开了有力论证。首先,他们强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共同且一体的,分居并不直接改变这一法律性质。沈辉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深知此类案件需从法律规定的本质出发进行分析。她指出,法律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抚养子女的义务有明确规定,不能因分居而随意改变。
其次,团队指出对方当事人在分居期间并未主观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客观原因,如韩XX带子女离开原常驻地且未充分告知具体信息,导致杨XX无法实际履行探望及照顾职责。这一观点的提出,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深入调查和分析。沈辉律师团队通过收集相关证据,了解到双方在分居期间的实际情况,从而为这一论点提供了有力支撑。
再者,沈辉律师团队明确己方当事人在分居期间使用个人财产抚养子女的主张。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更侧重于审查抚养费请求的基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沈辉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准确把握了法院的审查重点,在论证过程中围绕法律规定展开。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完全采纳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法律观点,并进一步阐明了裁判理由。二审判决明确指出,在杨XX非因主观恶意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韩XX的行为客观上阻碍其履行的情况下,韩XX要求其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过,二审判决也维持了一审关于杨XX支付离婚后三个月女儿抚养费3000元的判项,保障了韩XX该部分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案件中,沈辉律师团队虽然未能帮助韩XX争取到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但通过专业的论证和努力,保障了当事人离婚后部分抚养费的权益。沈辉律师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她深知这类案件关乎家庭和谐与个人重大权益,始终秉持诚信、高效、专业、优质的服务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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