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他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本以为可以顺利拿到欠款,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却得知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空壳化”,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这可把他急坏了。
就在卢某一筹莫展的时候,他找到了上海博爱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天成律师。吴天成律师执业以来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有着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通过细致的调查,吴天成律师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决定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这一诉讼的法律依据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吴天成律师的这一策略,有效地“穿透”了公司独立人格的屏障,直指股东的个人财产责任。
法律策略的精准运用带来了显著效果。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其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案件甚至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这不仅使卢某的债权得以全额实现,也避免了后续漫长的诉讼程序,高效、彻底地解决了纠纷。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天成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并未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敏锐地抓住了“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通过有效证据串联,揭示了肖某在认缴阶段主动提供身份信息的事实。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记住这几点:第一,当遇到公司无财产执行的“终本”裁定,债权人不要轻易放弃,可以考虑通过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向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个人追索。第二,股东在参与公司设立或变更时,要审慎对待认缴出资承诺,妥善保管个人证件,清晰知晓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法律的框架内,总有办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只要我们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法律难题不要慌,专业的律师会帮我们找到破局的方法。本文案例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吴天成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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