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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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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2727人看过
导读: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的,可以通过诉讼这类开发商或申请这类购房合同的撤销,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这类开发商赔偿自身的购房金额和对自身的赔偿,我国的土地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
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怎么维权

一、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怎么维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后,买受人发现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或者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处理方式:

1、起诉申请认定该合同无效,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如果选择认定合同无效的,在实务中对购买人来说,还是有一定风险的,风险就在:在查询后到起诉前,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该诉讼请求可能就不会得到支持。因为按照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有效。

2、申请撤销该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只要在“意思表示”上有瑕疵,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显然属于欺诈行为。故买受人可以以此要求撤销该合同。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如何认定?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开发商没有按照该规定“向买受人出示”和没有在“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均应当认定为“故意隐瞒”行为。

4、选择“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

如果开发商既有‘故意隐瞒’或‘提供假证’,又根本就不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实现的话,购买人还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如果选择解除合同的话,要特别慎重,因为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是有严格规定的。

业主遇到了开发商欺骗、隐瞒土地使用年限的时候,必须要能够去追究开发商的责任,不能够就这么算了,该为自己维权还是要维权。在遇到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要解决时最好多与相关专业律师咨询。

开发商故意隐瞒或欺骗消费者的,消费者一旦发现的,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这类案件的证据,聘请律师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我国的人民法院按照住宅的使用年限,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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