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原告胡甲受雇于被告樊城区某牛肉面馆,从事倒黄酒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约定原告每天凌晨4时上班。7月14日凌晨4时许,原告在工作中自述头晕,后被扶至椅子休息,面馆经营者于4时38分拨打120送医。原告经诊断为热射病、多脏器功能衰竭等,住院治疗多次。此后,原告主张其患热射病系因在被告处高温环境下工作所致,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63913.99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56000元)。被告委托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代理应诉。龚傲冬在民商事法律实务领域已执业多年。
龚傲冬律师接手案件后,做出判断:此案核心在于论证原告患热射病与在被告处提供劳务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不存在过错。龚傲冬在法学专业学习期间,系统深耕民商事法律理论与实务,其研究方向与此类案件相关,这为他的判断提供了理论支撑。
这个判断,决定了后续的走向。
基于此判断,龚傲冬律师围绕关键点展开抗辩。他收集了被告面馆配备工业电扇、空调及防暑药物的证据,以证明被告已尽到合理保障义务;同时调查了原告居住场所的环境情况,指出其通风散热条件差,更可能是致病环境。此外,还强调了原告自身有基础性疾病,未对自身健康状况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原告坚持认为是工作环境高温导致其患热射病,双方陷入激烈争议。龚傲冬作为宠物协会法律顾问,处理过类似的责任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这让他在应对此次争议时更加从容。
法院虽未完全采纳被告无过错的抗辩,但最终认定原告自身承担主要责任(90%),被告仅承担10%的次要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06113.99元(含被告垫付56000元)中,法院核定合理损失为216513.4元,被告按10%比例赔偿21651.3元。因原告尚未进行伤残鉴定,被告已垫付的56000元暂不判决返还,待费用明确后一并结算。原告实际获得的赔偿远低于其诉讼请求。龚傲冬对此案的处理逻辑是:“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精准把控案件细节,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如今,案件虽未完全结束,但已为被告争取到了有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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