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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赔偿责任,是怎么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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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20 · 173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沈怡君律师 已认证
评分:4.9 服务:220人 执业14年
律所:吉林万珏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20220121160354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500994241
代表案例:1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沈怡君律师,吉林万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1年执业,擅长刑事辩护、行政医疗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婚姻家庭等各类诉讼业务及非诉业务。现任律师联盟会员、吉林省律师实习指导老师、吉林仲裁委仲裁员、吉林市人民监督员、吉林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益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执业12年,办理了几百件案件,有丰富的经验,理论功底扎实、超强的业务能力。一直勤勉敬业、踏踏实实,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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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孩子在学校意外死亡,家长索赔,学校却只被判赔30%?董X、霍X与吉林市某小学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引发关注。学校在学生冲突后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却因班主任疏忽担责。窗台高度合规、未装护栏无过错,地面情况也不构成过错。这一判决如何得出?律师在其中又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学校对学生死亡该担责几何?在董X、霍X与吉林市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里,这个问题成了焦点。

2020年8月24日中午,五年级的董X某因拖地和六年级学生争执,老师制止并教育后,他回教室上课。下午,他请假上厕所,约5分钟后被发现死在教学楼后地面。家长认为学校有诸多失职,要求担责70%。

法院审理时,对学校窗台高度进行了测量,850毫米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依据《消防法》,教学楼作为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所以学校未安装护栏、纱窗不构成过错。地面为水泥地面,同样不构成过错。事发后学校及时拨打120、通知家属,也不存在救援延误或通知不及时的过错。但班主任在处理冲突时,未注意到董X某心理状态变化,未能及时教育引导,存在一定疏忽。综合全案,法院酌情确定学校对董X某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5440.50元。

沈怡君律师作为此案的代理律师,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她是吉林万珏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14年,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80%,在诈骗、开设赌场、帮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她还是“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会员、吉林省律师实习指导老师、吉林仲裁仲裁员、松原仲裁委仲裁员、吉林市人民监督员、吉林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师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在这起案件中,沈怡君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判决的因素。她仔细梳理学校在整个事件中的行为,从老师的处理方式到学校的设施标准,都进行了全面分析。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学校责任的界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面对复杂的案情和家长的诉求,沈怡君律师冷静应对,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有时候打赢官司,不是靠强硬的对抗,而是精准把握法律的尺度。就像这起案件,学校并非全无责任,但也绝不是家长所要求的那般。沈怡君律师在其中的作用,就是让法律的天平,尽可能公正地衡量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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