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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向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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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2299人看过
导读:一般来说,检察院要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时,一般会明确的将方向告知公安机关。有可能是公安机关在进行判案的总体方向全部错误,或者是公安机关在进行判案侦查时有所证据不足,不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起诉。
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向性是什么?

一、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向性是什么?

退回补充侦査,是指将移送起诉或审判的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要求对案件中犯罪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部分重新侦査。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实践,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需要补充侦査的,可自行侦査,也可退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院的侦査部门补充侦査。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的,可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査。退回补充侦査时,应连同案卷一并退回并提出补充侦査意见书或决定书。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相关原因一般有很多。但是最主要的基本上就是证据不足或者是发现了新的犯罪。否则在对法院进行起诉时,不能够正确地将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证据确定出来。就不能够按照犯罪嫌疑人实际所犯罪的相关量刑来对其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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