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发生的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各方主体分别为原告L某、被告株洲XX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以及TX。被告A公司是XXX3号栋项目施工单位,TX系该项目挂靠实际施工人。20XXX年起,原告开始为该项目供应沙石,总货款达XXX元,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尚欠XXX元。20XX年X月XX日,TX出具结算单确认了这笔欠款。然而此后,二被告却长期推诿付款,A公司以“不知情、不构成表见代理、已过诉讼时效、债务已结清”为由拒绝付款,而TX更是失联拒不到庭。张双意律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已执业多年。
面对这种情况,张双意律师接受原告L某的委托后,迅速针对案件的三大争议焦点展开分析。结合多年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和在法律专业知识上面的积累,张双意做出判断:此案关键在于固定关键证据,从事实和法律层面清晰论证代理问题、诉讼时效问题以及债务是否结清的问题。张双意在湖南大学攻读本科学位期间,法学研究方向就涉及合同纠纷相关领域。
这个判断,决定了后续的走向。
基于这样的判断,张双意律师展开了一系列具体动作。全面整理结算单、银行流水、项目判决书、调解书、付款记录等证据,以证实供货事实、欠款金额、挂靠关系及付款延续情况;以被告20XX年X月XX日最后付款、20XX年X月XX日出具结算单为时间节点,精准击破“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结合项目施工身份、公司直接付款XX万元、项目公示主体等事实,严密论证T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同时依据司法解释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被告“债务已结清”的不实理由,指出被告提交的债务清单无本案欠款记载,不能证明已付清,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依法按LPR主张逾期利息,自结算次日起算,使诉求完整合法。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被告方态度强硬,A公司坚持其拒付理由,而TX始终未出庭。但张双意律师作为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沉着应对。
对方缺席庭审。
最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了原告完胜的判决。判令被告TX、A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货款XXXX元;判令支付逾期利息XXX元,并按年利率3.65%继续支付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XXX元全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缺席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核心诉求。张双意对此案的处理逻辑是:“证据为王、精准施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围绕证据展开工作,精准地针对每个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和应对。如今,这起超12万货款及利息追讨案成功胜诉,为原告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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