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仅起介绍作用就被指控贷款诈骗?法院这样判

仅起介绍作用就被指控贷款诈骗?法院这样判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17 · 110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晨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420181105626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735500781
代表案例:1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熟悉各类案件的办案流程以及各个法院的做事风格
更多>
导读:2023年,崔XX因介绍他人骗取信用社30万元贷款,被指控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建议惩处,崔XX委托张晨阳律师辩护。张晨阳经细致工作,提出崔XX系从犯、有自首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判处崔X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期间,崔XX介绍他人共谋骗取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0万元,涉案过程存在伪造购房合同担保人营业执照,虚构借款用途、夸大相关人员收入及财产的行为,截至案发尚有部分款项未归还。案件移送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崔XX委托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的张晨阳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张晨阳律师毕业于长治学院法学专业,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8年时间,是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对案件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在案件审理阶段,张晨阳律师依法出庭为崔XX进行辩护,针对案件事实、当事人在犯罪中的作用、量刑情节等方面提出专业辩护意见。她指出,崔XX在本案贷款诈骗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作用,未参与贷款资料伪造、贷款办理等核心环节,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案发后崔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身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崔XX已将涉案非法获利1万元退还被害银行,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崔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据此,张晨阳律师请求法院对崔XX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沁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发表的意见进行全面审查。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崔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诈骗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法院采纳了张晨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崔XX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崔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沁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崔XX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这起案件中,张晨阳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深入剖析案件细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轻的刑罚。正如她多年来坚持的执业理念,始终将“高质量、高效率、高信任”作为律师服务的宗旨,在每一个案件中精准发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公正,有时候就体现在这样一个个细致入微的辩护之中,让法律的天平不偏不倚。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顾问专业问答普法

全部

更多#诉讼指南相关

加载更多
遇到诉讼指南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