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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合同纠纷,购房多年未建房认购款能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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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14 · 111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120231057852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248091488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杨洋律师,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土地资源管理双学士。曾在天津贝壳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法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主要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征地拆迁、劳动争议、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等。 工作宗旨:诚信待人,办事认真负责,在合法的范围内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全面高效的为当事人提供最为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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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日常生活中,法律问题无处不在,合同纠纷更是常见。在呼和浩特,合同纠纷涉及的领域广泛,从房屋买卖到工程款结算,每一个案例都有独特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式。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例,2013年,李XX与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认购意向书,认购房屋一套并支付9万元认购款。然而,被告多次承诺交房日期均未兑现,案涉房屋最终未建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李XX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被告未按约定建设房屋,构成违约,应返还财产并承担违约责任。

杨洋律师接受李XX的委托后,梳理认购书、补充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被告根本违约。庭审中主张因房屋未建设,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据补充协议主张违约金。针对被告“不承担违约金”的抗辩,依法论述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意向书》及两份补充协议,被告返还原告认购款90000元,并以9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6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再看工程款结算的合同纠纷。原告林XX系成XX石材幕墙工程实际施工人,与被告内蒙古某实业公司、第三人南京XX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案涉工程款已全部结算付清,原告签署补充协议确认债权债务消灭、不再主张权利。但之后原告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4802元。杨洋律师全面梳理结算书、补充协议、付款凭证、结清证明等关键证据,庭审中明确主张双方已达成最终结算并履行完毕,原告明确放弃再主张权利,依据协议与法律规定,论证原告诉请违反诚信原则与结算约定,应予驳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合同纠纷中,证据的梳理和法律的适用至关重要。杨洋律师毕业于内蒙古财经大学,拥有土地资源管理与法学双学位,执业至今已办理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超130件。他擅长处理合伙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类纠纷,能够从证据梳理、法律适用、谈判调解等多维度制定策略,为当事人提供精准有效的解决方案。

在面对合同纠纷时,大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不妨寻求像杨洋律师这样专业人士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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