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XX年X月X日,吕X(化名)、满X(化名)等人为承揽煤炭运输业务,在吕X指挥下阻断煤炭公司运输通道,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案发后,吕X面临着严重的法律后果,他找到了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的杨波律师为自己辩护。
杨波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500余件,擅长刑事辩护。他还担任过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员、滕州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等。
在此次案件中,杨波律师与苏X律师共同为吕X(首要分子)辩护,因吕X被认定为首要分子,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况十分严峻。但杨波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实现了量刑突破。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通俗来讲,就好比一群人故意去捣乱一家工厂,让工厂无法正常开工,损失很大,带头的人就要受到比较重的刑罚,跟着一起干的人刑罚相对轻一些。在本案中,吕X被认定为首要分子,所以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该规则明确了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同的量刑标准,支撑了案例中对吕X的定罪量刑框架。
杨波律师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辩护:首先,精准论证吕X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积极推动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最终将刑期压至法定最低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三年,让吕X免于实刑羁押。其次,积极协调促成吕X取得煤炭公司及车辆经营者的书面谅解。刑事谅解书是法院对首要分子适用缓刑的关键考量因素,这体现了杨波律师在案外协调的专业能力。再者,引导吕X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使法院认定坦白并依法从轻处罚。
这里再补充一个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就好像一个人做了错事,主动承认错误并且把事情经过都说清楚,法官在判罚的时候就会考虑从轻处理。在本案中,杨波律师引导吕X如实供述,符合这一法条规定,法院据此对吕X从轻处罚。该规则为案例中吕X获得从轻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后,杨波律师在本案中不纠缠于无罪抗辩,而是聚焦从宽情节的全面挖掘,以坦白为基础,以赔偿谅解为核心,以认罪悔罪为保障。最终,本案除韩XX外,其余四名被告人均获缓刑,缓刑率达80%,这对于被认定为首要分子的吕X来说,是辩护律师努力后的重大成果。
此次案件不仅体现了杨波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也给大家带来了诸多启示。经济纠纷不能成为实施违法犯罪的借口,维权要通过合法途径。法院在判决时会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量刑进行区别对待,共同犯罪中个人退出不等于犯罪中止。同时,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会面临数罪并罚的严厉后果。杨波律师以法律为尺,以正义为剑,成功捍卫了委托人吕X的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成功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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