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日17时50分许,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平静。被告驾驶人驾驶小型轿车沿国道241线翼城段行驶,与横向步行的当事人碰撞,致使当事人腿部严重骨折,衣物及手机损毁。交警认定驾驶人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先在翼城县人民医院急诊,后转至临汾市中心医院住院17天,产生大额医疗开支。因当事人年事已高,资金不足,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费用。然而,伤情稳定后,双方就赔偿协商陷入僵局。保险公司以退休年龄为由拒赔误工费,还削减多项赔偿金额,肇事驾驶员也消极配合。
当事人委托赵云皓律师维权。律师迅速固定证据,申请伤残及三期司法鉴定。经鉴定,受害人构成十级伤残,确定了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庭审中,核心争议焦点众多。
保险公司统一抗辩,认为退休人员无误工损失,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不应支持,鉴定费为间接损失不予理赔,还压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肇事驾驶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但赵云皓律师完整提交证据与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采信律师提交的全部证据,采纳代理意见,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全责,支持超龄受害人误工费,全额认可各项赔偿项目,依法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伤残鉴定费为法定赔付项目,还将前期垫付费用统一抵扣结算。案件实现全额胜诉,一次性了结纠纷。
结合本次纠纷补充一处实用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通俗来讲,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交强险赔,不够的再由商业险赔,都不够或者没商业险的,由侵权人来赔。在本案中,案涉肇事车辆投保了完整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全部法定损失依法应由保险公司优先赔付,明确了责任的承担顺序。这条法规对本案维权起到了关键的支撑作用,清晰地划分了赔偿责任,让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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