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某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签订《隔震产品购置合同》后,供货方全面履行了供货义务,货物经采购方签收、检测合格、发票已开,但采购方除预付款外,剩余444,421.4元货款始终未支付。当陈小丹律师接手案件时,初步判断采购方可能会利用合同中的付款节点条款进行抗辩。陈小丹律师执业于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擅长婚姻家庭、经济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
面对采购方的抗辩,陈小丹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包括购销合同、发货签收单、检测报告、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催款记录等。经过仔细研判,发现采购方极有可能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进行拖延。陈小丹律师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一方面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采购方虽声称已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但本案买卖合同系采购方与供货方直接签订、货物由采购方工作人员签收、预付款由采购方直接支付,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供货方与第三方存在任何合同关系,采购方的内部转包行为不能对抗其对供货方的付款义务。另一方面,主张付款条件条款显失公平,认为“基础正负零完工”“主体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等状态完全取决于采购方及其施工单位的进度安排,供货方对此没有任何控制力,以采购方自身的行为状态作为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对已经全面履约的供货方显失公平,在供货方已交付合格货物、货物经检测符合标准、发票已开具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货款已届履行期限。
2024年10月25日,山东省临沂市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面采纳了陈小丹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采购方是本案适格被告,其“转包抗辩”不成立;认为付款条件约定对供货方显失公平,案涉货款均已届履行期限,采购方应支付剩余货款444,421.4元;依法调整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自货物签收次日即2023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最终,供货方成功追回货款及违约金,企业资金得以回笼,经营压力得到缓解。事后,供货方用“看到了希望”来描述委托律师维权时的感受。
当案件尘埃落定,留下的思考是:商事交易中,合同条款的公平性至关重要。这类纠纷背后,暴露的往往是合同双方对条款把控能力的差异。对于企业而言,签订合同时应审慎审查付款条件等关键条款,避免将自身权利置于他人行为状态的“不确定”之中。日常运营中,要注重证据的留存,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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