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消费金融电子贷款合同管辖异议二审案件中,上诉人某消费金融公司与被上诉人杨X线上签订电子消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纠纷由济南市市中区法院管辖。杨X逾期拖欠本金、服务费合计四万余元,公司向约定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却以电子签约地点不确定、管辖约定无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正是典型的对电子合同管辖约定存在认知误区的表现,导致消费金融公司一审维权受阻。
该案中,消费金融公司委托了山东济南赵剑律师处理上诉事宜。赵剑律师接手案件后,对电子合同管辖相关的法律规定有着清晰的认识,这与一审法院的错误认知形成鲜明对比。赵剑律师迅速整理电子信贷合同、授权书、本地分公司工商登记全套证据,这些证据成为后续维权的关键。在二审庭审中,赵剑律师重点论述,合同三方主体共同书面约定管辖,签约服务商本地经营场所与案件存在实际联系;电子合同合法有效,法律认可约定签订地优先于实际签约地点,明确指出一审法律适用错误,并完整提交上诉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不予受理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法院认为,案涉管辖条款系各方真实合意,约定地点与纠纷存在实际业务关联,电子合同不影响管辖约定效力,原审否定协议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除了电子合同管辖问题,在工程欠款纠纷中也存在常见的认知误区。同样是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田园综合体工程欠款二审案件中,被上诉人某工程公司承接上诉人某生态农业公司大棚、泄洪沟渠等田园综合体工程,完工后双方签订总结算书确认总工程款三百余万元,后又单独出具 85 万元借条明确该款项为项目工程款,约定逾期按月 1.5 分计息。然而到期后被告拒不支付,还上诉抗辩,认为已向项目人员支付 50 万现金应抵扣欠款、借条出借人为个人而非公司、私下三方合作协议约束本案款项、多项费用不该由己方承担,请求仅承担 35 万元。被告的这种认知是存在严重误区的,其忽视了施工合同、结算书、借条等文件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法律效力。
一审阶段,案件复杂,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赵剑律师接手该工程公司的委托后,完整收集施工合同、开工文件、工程签证、验收资料、总结算协议、85 万元盖章借条等全套书面证据,借条手写备注可佐证款项归属原告公司;还调取另案生效判决,证明周X个人账户与公司资金混用,一人公司无法区分公私财产,主张股东连带清偿。二审中,针对对方证人、现金收条等抗辩证据逐一质证,指出现金付款无转账凭证、付款时间早于结算对账,私下合作协议仅约束三方个人、不对公司生效,证人陈述与工商登记矛盾无证明力,提交书面答辩完整反驳全部上诉理由。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被告农业公司支付 85 万元工程款,自 2019 年 9 月 2 日起按 LPR1.3 倍支付逾期利息;周X作为原一人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充分体现了正确认知在案件处理中的关键作用。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常见的容易被误解的要点主要有:一是对电子合同管辖约定的效力存在错误判断,认为签约地点不确定约定就无效;二是在工程欠款纠纷里,对债权债务的认定、款项支付的有效性以及合同文件的关联性等方面存在认知不足。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时,要对相关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深入了解,不能仅凭主观臆断。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管辖约定等重要条款;在纠纷发生后,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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