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实务中,不同类型的案件在辩护路径上各有侧重,但核心逻辑往往归于同一点: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满足。苏州朱坤律师在办理朱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与吕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时,虽案由迥异,却展现了围绕构成要件展开系统辩护的共通思路。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区分“无力支付”与“拒不支付”
朱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朱坤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会见了解,发现朱某所在企业系因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客观上无力支付工人工资。问题的核心不在于“没有支付”这一结果,而在于朱某是否具有“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主观恶意。
在批捕阶段,苏州朱坤律师向检察机关明确指出:朱某的情况属于经营困难导致的客观履行不能,并非恶意欠薪,不符合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朱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该案未提起公诉。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锁定“主观明知”的缺失
吕某案则涉及技术型犯罪认定。吕某为获取船舶绿码而联系他人代为操作,后因此被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拘。朱坤律师围绕吕某的主观认知展开辩护:吕某并不清楚对方通过何种技术手段生成绿码,主观上以为对方是“有关系、能协调”,不具备共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故意。同时,他向亲友转述联系方式的行为也无牟利目的,不应被认定为帮助行为。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吕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最终未作为犯罪处理。
两起案件,一涉劳资纠纷,一涉网络技术,案件事实迥异,但苏州朱坤律师的辩护思路均从构成要件出发,在“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两个维度上寻找证据缺口,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批捕、不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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