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桃律师,云南康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实战经验。她深耕刑事、民商事、金融等领域多年,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方面都颇有建树。
在这场土地纠纷案件中,迪X某农产品集散中心主张韩XX在案涉土地上搭建建筑物,侵害其土地使用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拆除地上建筑、恢复土地原状。然而,一审法院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认为土地权属争议应由政府先行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通俗化解释】打个比方,就像两家人争一块地到底是谁的,自己先吵吵解决不了,那就得找政府来评评理。政府处理完了,要是有人不服,还能去法院接着打官司。但在政府没处理明白之前,这块地啥样就得保持着,不能随便改。
【案例关联说明】本案中,一审法院正是依据此规则,认定案涉土地权属争议应由政府先行处理,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和桃律师作为被上诉人韩XX的代理人参与二审。她精准指出案涉土地租赁合同未经村民民主表决、签字不实,村小组无权出租涉案土地,并举证佐证韩XX长期享有土地使用权,明晰土地权属存在实质争议,论证本案需政府先行确权。最终,二审法院核查确认一审查明事实与采信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在这场复杂的土地纠纷中,和桃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律在复杂的纠纷中彰显公正与力量,为类似土地纠纷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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