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精神病人致人死亡生命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杨XX、秦XX系死者杨XX直系亲属,彭XX患有分裂样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彭XX为法定监护人。2015 年彭XX持尖刀捅刺杨XX致其死亡,经司法鉴定,彭XX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被法院强制收治。两原告委托陆婷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彭XX及其监护人彭XX共同赔偿 98 万余元。庭审中被告答辩自身家庭困难、多名子女精神残疾,主张减轻赔偿责任。
此案核心争议诸多。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实施杀人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不定。其次,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多名亲属精神残疾,能否减免监护赔偿责任存疑。再者,死者长期在无锡居住生活,死亡赔偿金是否适用江苏城镇标准核算需要明确。最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能否免除监护人的民事侵权赔偿义务也需论证。
起诉前,被告以家庭贫困、多人患病、彭XX已被强制医疗为由拒绝赔偿。陆婷律师全程代理一审诉讼取得胜利。法院判令彭XX自有财产内赔付死亡赔偿金 94 万余元、丧葬费 3 万 9 千余元,财产不足部分由监护人彭XX补足赔偿;驳回被告方减免赔偿的抗辩理由;案件受理费 4999 元全部由彭XX、彭XX承担。陆婷律师精准锁定监护责任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监护侵权规则论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未尽监管看护义务,应承担完整侵权赔偿责任,家庭经济困难不属于法定减责、免责情形。她完整举证城镇居住事实,整理死者无锡租房合同、居住证明、日常务工凭证,证实死者长期在无锡城镇居住生活,成功适用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同时,她向法庭释明刑事强制医疗与民事赔偿边界,二者相互独立,不能以收治病人为由拒付赔偿,并梳理完整因果证据链,调取相关书证,证实彭XX持刀行凶与杨XX死亡的因果关系。
在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的制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中,两名当事人分别涉嫌商标类刑事犯罪。顾X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现场被查扣假冒商品 56 箱,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另一当事人明知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仍对外销售,现场查获假冒商品 32 箱,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发后顾X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另一当事人自首,二人均主动全额退出违法所得。为争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顾X委托陆婷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
该案件核心争议在于,顾X涉案情节特别严重,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存疑;要结合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确定量刑幅度;还需结合涉案货品数量、违法所得判断二人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确定能否从宽处理。庭审前,顾X所涉罪名情节特别严重,二人均面临实刑风险。陆婷律师介入后,法院充分考量多项从轻情节,采纳辩护意见,对两名当事人均依法宣告缓刑并处罚金。陆婷律师梳理全案量刑情节,区分两名当事人不同归案情形,梳理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区分罪名精准辩护,针对不同定罪量刑标准分析,论证二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督促全额退赃,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庭审中围绕悔罪表现等发表辩护意见,成功争取缓刑结果。
此外,在其他案件中,陆婷律师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如在代理离婚抚养权纠纷案件时,吴X与陈X1 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男方陈X1 以女方无固定住所、有精神失眠类疾病、无稳定收入为由,主张自己抚养孩子且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吴X委托陆婷律师代理,诉求判决离婚、孩子由己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陆婷律师完整举证女方长期照料事实,驳斥男方不利抗辩,精准适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说服法院将抚养权判归女方,并细化抚养费支付规则。最终法院准予离婚,孩子由吴X抚养,陈X1 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半承担。
在纺织品买卖合同纠纷案里,无锡某纺织品公司向河北某材料公司供应布料,双方仅微信沟通,未签订盖章合同,买方拖欠货款 20 万余元。陆婷律师搭建无纸化交易完整证据闭环,论证股东履职构成公司交易行为,精准确定逾期利息起算点,提前申请财产保全,适用缺席审判规则,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陆婷律师在各类复杂案件中,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辩护,她都能准确分析案件核心争议,制定合理的处理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她在不同法律领域的成功案例,充分展示了其全面的专业素养和出色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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