昏暗灯光下,一份言辞闪烁的侦查笔录,成为了这场特殊案件的关键物证。笔录上,11岁幼女对继父深夜侵害行为的陈述,却因询问程序的问题,让其证明力大打折扣。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陈X趁继女熟睡实施侵害行为,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六年至七年。被害人母亲对侦查笔录内容存在异议,案件不公开审理。被告人委托陈向东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陈向东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凭借其多年处理刑事案件的经验,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份笔录的问题。
陈向东律师,作为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在刑事辩护领域已有多年经验。他深知,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至关重要。依据性侵未成年人办案规定,询问幼女应开放式自主陈述、禁止诱导式提问。而本案侦查人员采用选择性确认式问话,引导被害人作出不利陈述,笔录客观性存疑。陈向东律师吃透两高两部性侵未成年人办案规范,逐条指出对11岁幼女询问存在诱导提问、未保障自主陈述权等程序问题,当庭提出证据合法性、客观性抗辩。
在区分罪名上,陈向东律师对比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客观构成要件,结合全案勘验、笔录、供述综合分析,论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奸淫行为,仅能认定猥亵行为。他成功说服法院变更轻罪,从根源大幅降低量刑区间。同时,对于被告人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这一情节,陈向东律师结合自首司法解释,区分口头通知与强制措施的法律差异,论证其符合自动投案认定标准,自首情节被法庭完整采纳,获得法定从宽空间。
庭审中,陈向东律师既认可继父侵害未成年人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充分阐述自首、坦白、无暴力胁迫等从轻情节,给出均衡、合理量刑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向东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未按公诉机关指控强奸罪定罪,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猥亵儿童罪,同时认定自首成立,综合考量继父特殊身份从重情节后,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大幅低于公诉机关六年至七年的量刑建议。
这场案件的成功辩护,不仅体现了陈向东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更展现了他作为一名有温度的法律人,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兼顾未成年人保护与当事人量刑平衡的专业素养。他用自己的行动,诠释着法律的公正与人性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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