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造公司一纸诉状将自家总经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4万元、退还超发工资54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这突如其来的起诉,让总经理压力巨大。
矛盾缘由
2021年10月,制造公司与总经理签订《聘用合同》,聘任其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运营管理。2022年3月,公司为客户加工的一批产品因生产环节问题全部报废,被客户索赔。公司觉得总经理对此次质量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要求其承担经济损失的50%,也就是24万元。同时,公司认为总经理入职后未完成绩效目标,已预发的月度绩效工资5.4万元也应退还。
矛盾升级
公司态度强硬,坚称总经理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在证据方面,公司提供了质量事故的相关证据,但对于《奖惩制度》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情况并未充分举证,也没有书面的绩效考核制度来证明总经理未完成绩效目标。而总经理则辩称,其岗位职责侧重于公司战略顶层设计,不直接负责生产一线管理;公司的《奖惩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未向其公示;绩效工资的发放代表公司对其工作的认可,不存在预支或未完成绩效的问题。此前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后才诉至法院。
在这关键时刻,总经理找到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彭青春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2010186037)。彭律师接手案件后,做了几件关键的事。一是精准剖析《聘用合同》,成功将总经理的职责定位为战略层面的顶层设计,而非一线生产管理,切断了质量事故与总经理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质疑公司内部制度的合法性,指出《奖惩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未向员工公示,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三是主张公司按月发放绩效工资即代表对总经理当期绩效的认可,而公司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未完成绩效目标。
案件结果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彭律师的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合法有效,公司已按约支付工资,主张返还预发绩效工资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范围,难以将产品质量事故的全部责任归责给总经理。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某制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成功为总经理保住了财产,避免了近30万元的损失。
普法提醒
1.用人单位向员工追责时,内部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否则不具有合法性。
2.员工岗位职责要在合同中明确界定,避免出现责任不清的情况。
3.绩效工资的发放要有明确的考核制度和标准,不能随意认定员工未完成绩效而要求返还。
在这个案件中,彭青春律师凭借其精湛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总经理维护了合法权益。彭律师作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南京市律师协会建邺分会副会长,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含主办、辅办)案件逾1000件。他在多起案件中都能精准把控案件走向,找到关键突破口,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此次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他又一次展现了卓越的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让委托人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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