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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股东承担补充责任vs二审改判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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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01 · 122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尹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0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4201610923412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961477678
代表案例:3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现任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任常州市律师协会城镇化建设与环境资源业务委员会委员、调解与仲裁业务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领域的案件办理,在民间借贷、房产纠纷等各类经济合同、侵权损害等领域内也均有丰富经验和成功案例,热心公益,被聘为钟楼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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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原股东XX因股东出资补充责任纠纷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管理人发生纠纷,一审法院判决XX在37.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涛于XX提起上诉时接案后,围绕股权转让时间、出资期限利益、法不溯及既往等核心要点进行充分论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改判驳回管理人对XX的全部诉讼请求,XX无需承担任何补充出资责任。
一审判决股东承担补充责任vs二审改判无需担责

证据缺失与补强

当事人原股东XX面临的难题是,一审已判决其在37.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案件证据方面存在难以直接证明其不应担责的困境。缺乏直接证据表明其转让股权出资期限未届满且无恶意逃债情形。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涛接案后,采取了梳理案件时间线与法律条文适用的非常规补强路径。通过查阅大量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仔细核对股权转让的具体时间、新《公司法》的施行时间等关键信息。最终发现,股权转让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前这一关键信息,这为论证法不溯及既往提供了有力支撑,也证明了XX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未届满,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程序策略能力

20XX年XX月XX日,尹涛律师拿到一审判决,结论是XX在37.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尹涛审查一审判决时发现,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没有考虑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法领域对于法不溯及既往的普遍理解,新《公司法》不应适用于施行前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20XX年XX月XX日,尹涛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引用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详细阐述。20XX年XX月XX日,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书面通知认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主动撤销原判决。

案件于20XX年XX月XX日二审立案,20XX年XX月XX日结案。二审法院采纳尹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一审相关判决,改判驳回管理人对XX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方无需再要求XX承担任何补充出资责任。诉讼期间共开庭1次,尹涛提交书面材料2份,当事人本人到庭1次。从案件二审立案到最终结案,共计XX天。尹涛律师在此过程中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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