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纠纷中,当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债权人的权益往往面临挑战。辛小平律师就处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当事人与企业存在借款纠纷,法院判决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却发现该企业名下毫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只能终结。辛小平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调取了企业工商登记全套档案,确定了案外主体系该企业百分百持股的唯一股东。接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草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整理好生效裁判文书、终本执行裁定、工商股权登记材料等证据,向执行法院提起追加该独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主张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相互独立,应对企业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被追加股东收到异议材料后,全程未提交任何财务账簿、银行流水等证据,无法举证证明财产不存在混同。最终,法院合议庭完整采纳了辛小平律师的全部事实与法律主张,出具执行异议裁定,正式追加该一人公司独资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判令其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可同时执行企业与股东名下全部资产。
由此可见,在一人公司债务纠纷中,如果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将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辛小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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