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保护负债清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保护负债清偿顺序如下:
首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破产案件诉讼、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等费用;共益债务是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
其次,按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保护担保债权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保护中担保债权清偿顺序有明确法律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即别除权。
首先,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担保债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所得优先清偿其债权。
其次,若担保财产清偿后有剩余,剩余部分纳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其他顺位债权。
再者,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
需注意,别除权的行使也受一定限制,如在重整程序中,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三、破产保护中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有何法律规定
依据《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即别除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上,担保债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
在破产清算程序里,担保债权人可就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变价所得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若变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在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不过,别除权行使要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破产保护负债清偿顺序后,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企业在申请破产保护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这些财产在清偿时该如何处理呢?另外,当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在清偿过程中出现冲突时,又该遵循怎样的规则呢?这些都是在企业破产保护负债清偿中可能遇到的复杂情况。如果您对企业破产保护负债清偿的其他相关问题存在疑惑,想深入了解更多法律细节,不要错过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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