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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押期间是不是不叫律师会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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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2013人看过
导读:换押期间律师可以会见到当事人的,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当中没有规定看守所换押期间律师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担任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之后,可以凭借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对会见的次数没有任何的限制。
换押期间是不是不叫律师会见当事人

一、换押期间是不是不叫律师会见当事人?

1、换押期间律师是可以会见当事人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表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二、刑诉法换押的规定有什么?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执法监督和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就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二)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

《提讯证》或者《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用完续办。

(三)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换押通常情况下在短时间之内就能完成的,司法机关既没有权力以换押为借口延长羁押的期限,也不能以此阻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执业律师最清楚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的一些地方,部分看守所以各种借口不让律师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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