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原告长期为某服饰企业提供服装加工服务,业务往来中,订单确认、生产、交付等工作都由原告与厂区厂长沟通,相关记录也标注企业名称。业务结束后,双方微信核算加工费483043元,企业通过法定代表人XX女士及工作人员账户支付了451000元,尚欠32043元。XX女士还以公司名义出具加盖公章的欠款单据。然而,2024年10月,原告仅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和XX女士个人账户转账流水,将XX女士个人起诉至桐乡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加工费及利息。
邹仪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材料。庭审中,从业务合作源头举证,证明原告知晓交易对象是企业;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欠款原件;厘清XX女士微信对账、个人账户转账属于职务行为。同时,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完整论述XX女士并非加工合同相对方,不具备被告身份。法院最终采信律师观点,认定付款义务主体为服饰公司,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案表明,法定代表人的此类操作易引发债务主体认定纠纷。没有书面记录的情况下,口头约定或个人账户交易在诉讼中难以单独被采信。邹仪棉律师凭借专业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成功为当事人规避了个人财产受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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