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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与依职权移送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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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2480人看过
导读:管辖异议与依职权移送的区别主要在于对移送管辖事项的处理方式上,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相关对是否需要移送管辖进行决定,在作出移送管辖的决定后,可以通过依职权移送的形式进行处理。
管辖异议与依职权移送的区别是什么?

一、管辖异议与依职权移送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在于对移送方式的处理,管辖权异议,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管辖权异议的涵义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

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异议,并按照相关规定来说明自己的理由,并要求将管辖权移送到具备管辖权法院进行司法判决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来处理,对管辖异议的处理应当结合实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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