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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批捕检察院放人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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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3908人看过
导读:公安局公安局没有批捕的权利,只有检察院才能做出批捕决定。在一些案件的抓捕以及审理上面,并不是任何部门都是可以的,在原则上面他们都有各自独有的权利,不能越权处理没有权限的事件,那么该事件的最终审理结果是不能作数的,需要重新审理。

公安局批捕检察院放人是怎么回事

一、公安局批捕检察院放人是怎么回事

公安局批捕检察院放人是因为公安局没有批捕的权利,只有检察院才有批捕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二、检察院不批捕公安局必须放人吗?

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继续侦查,不一定立即放人。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四条,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第二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在其职位我们就要履行该职位的义务,做好自己,是对工作的负责。我们常见的案件审理部门有公安局,当我们遇到任何问题的时候都是可以要求公安就进行帮助,但是需要我们明白的是公安是不能对犯罪人员进行批捕的,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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