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林某经案外人介绍,借用某建设工程公司资质,在某化工项目中承包零星土建工程,并全额垫资施工。陈X系该建设工程公司当地地区负责人,林某多次向陈X催促工程款支付事宜。双方曾两次协商并签订《欠条》,第二次明确陈X作为欠款人,确认尚欠林X工程款209951.89元,并承诺于约定日期前清偿,逾期需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后陈X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林X未收到相应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该案件中,林某委托了湖北宜昌的谭冬律师与张律师共同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此案。
谭冬律师参与案件证据梳理、文书准备、庭审辅助工作。协助林某主张工程款、利息及律师费等诉求,和张律师一起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文书材料。庭审时,谭冬律师和张律师一同协助林某陈述案件事实和诉求。
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林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同时,法院就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核查,重点核实了两份《欠条》的签订背景、内容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林X垫资施工、工程款拖欠的相关事实。此外,法院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试图就款项支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未能协商成功,调解未果后,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陈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林X支付欠款209951.89元及律师费10000元;陈X以209951.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向林X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约定清偿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陈X负担。若陈X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事后,林某提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谭冬律师和张律师帮忙处理了很多繁琐的事务,让他省心不少。
判决生效后,若陈X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付款义务,该案将顺利完结;若未履行,后续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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