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安徽XX公司作为原告(被执行人)委托了王宁律师。案件背景涉及股权转让与债务担保,科技公司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被登记为高能公司的名义股东,虽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回购协议书》,但股权未支付转让款项,该公司也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王宁律师认真阅卷,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在法庭上充分阐述观点。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转让为担保行为,原告并非实际股东,不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条件,撤销了追加裁定,为安徽XX公司免除了不必要的责任。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里,中第集团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委托王宁律师与汪律师。原告刘起诉被告相关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王宁律师细致取证,积极准备庭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论能力,使得原告刘于20年10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该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反映了当事人真实意愿,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准许原告撤诉。
在千万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张某、王某等委托王宁律师。原告XX公司营销分公司要求主债务人江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车款及违约金,并要求四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宁律师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对于欠款金额,指出虽被告辩称《对账确认函》非真实对账,但法院结合相关明细认定欠款金额属实;对于违约金,原告已主动调低至LPR4倍,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保证人责任,王宁律师依据《经销协议书》的条款,指出主债权数额、履行期限未确定,且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保证期间。最终,法院判决江苏公司支付欠款本金及违约金,驳回原告要求四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在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安徽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王和王宁律师起诉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及相关利息。被告答辩指出有数份材料采购合同需一并考虑,主张已超付材料款,认为原告请求依据不足。王宁律师认真梳理案件关键事实,针对双方对付款时间及方法的异议,以及原告代被告支付款项给第三方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最终,法院支持原告支付货款3486.6元的诉讼请求,并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
还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委托王宁律师等进行上诉。该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合同相对性认定错误、利率过高、付款条件未成就等问题。王宁律师积极与对方沟通,参与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设集团于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商贸公司支付货款5000元等,解决了双方的纠纷。
王宁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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