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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精准维权,成功追回数百万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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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16 · 175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1年 职务:主任
律所: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151150956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600267319
代表案例:2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作为创始人创办紫乾律师事务所,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被客户广泛赞誉为“法律上的良师,行业里的专家”,能够立足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商业指引和服务感受。紫乾律所立足北京业务辐射全国,紫乾律师已为五八集团、北京城建等超过200家企业客户提供合同、股权、劳动等商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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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婉律师自2015年执业,现任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主任,累计承办超300件民商事争议诉讼或商事仲裁案件。她尤为擅长各类合同争议解决,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在买卖合同、加盟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细分领域经验丰富,还为数十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专业律师精准维权,成功追回数百万欠款

刘婉律师在核心业务领域优势显著。在合同纠纷方面,她调解效率高,财产分割经验丰富,能精准把握过错赔偿要点。曾在多起案件中快速结案,为客户争取到高额财产价值。在投融资与借贷纠纷中,她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客户解决复杂的资金问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处理股权纠纷时,她能准确分析股权架构和权益关系,为客户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成功解决多起股权争议案件。对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争议,她熟悉行业规则和法律法规,为客户在项目开发、施工、销售等环节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帮助客户妥善处理各类纠纷

下面以一起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仲裁案为例,详细展示刘婉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办案风采。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仲裁案。

当事人角色:被申请人(某建设工程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案情简介:2010年3月,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设工程管理公司)就某多功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包干总价367万元,监理责任期为39个月。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长期停工、延期。2021年12月10日,开发公司单方发函解除合同,并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被申请人交付全部监理资料,赔偿经济损失148.8万元,支付擅自停工违约金151.39万元、监理人员不到位违约金57.78万元。被申请人委托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的刘婉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并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确认合同于2021年12月13日解除,开发公司支付欠付监理服务费737.7万元、逾期付款滞纳金律师费6万元。

核心诉求:被申请人的核心诉求为确认合同解除时间,开发公司支付欠付监理服务费、滞纳金和律师费,同时驳回开发公司的各项请求。

案件难点:

开发公司主张监理费按建筑面积包干,且监理公司未完成全部工作,不应全额计取,如何确定正常监理报酬的计算标准是关键。

开发公司否认2018年10月30日之后的附加工作报酬,需要准确认定附加工作报酬。

开发公司提出多项违约金和经济损失赔偿请求,需有效阻击对方请求。

律师策略:刘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制定了全面的办案策略。首先,从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工期延期、款项支付等多个维度,组织提交了本案合同、备忘录、施工许可证、发文登记表、监理日志等15组关键证据,重点证明监理公司实际进场时间早于开发公司主张时间,工程长期停工非监理公司原因,开发公司长期拖欠监理费已构成根本违约,双方曾就2018年10月前附加工作报酬395万元达成一致。其次,针对核心法律争点,刘婉律师精准应对。在正常监理报酬计算标准方面,提出合同约定的39个月监理责任期届满后,监理公司有权同时获得正常监理报酬和附加工作报酬,应付报酬应根据实际完成情况酌情确定,而非以是否“全部完工”为前提。对于附加工作报酬的认定,通过停工报告、发文登记表等证据,证明工程虽存在停工,但冬季停工不计入扣除期间,且两个区段未同时停工,监理公司持续提供服务,应计取附加报酬。经仲裁庭审理,最终准确计算出欠付金额为510.7万元。最后,针对开发公司提出的各项请求,刘婉律师逐一质证并指出,肥槽回填损失实际并未发生,另签监理公司产生的差价系因市场涨价及工期延长所致,非监理公司过错,监理人员是否到岗不能仅凭参会记录认定,擅自停工系因开发公司长期欠费所致,监理公司不构成违约。

案件结果:北京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刘婉律师团队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裁决:支持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于2021年12月13日解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欠付的监理服务费510.7万元,支付以510.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滞纳金,支付律师费60000元;驳回申请人的主要请求,包括经济损失148.8万元、擅自停工违约金151.39万元、人员不到位违约金57.78万元等;反请求仲裁费104746.28元,由申请人承担73322.40元,被申请人仅承担31423.88元。

典型意义:

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监理报酬的计算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而非单纯以是否全部完工为依据,为类似案件的报酬计算提供了参考。

对于附加工作报酬的认定,强调了在工程停工情况下,只要监理公司持续提供服务,就应计取相应报酬,保障了监理公司的合法权益。

有效阻击对方不合理请求的做法,为被申请人避免了巨额赔偿责任,体现了在仲裁案件中积极应对对方请求、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

该案例展示了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中,通过全面梳理证据、精准应对法律争点,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裁决结果,对同类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刘婉律师在执业多年来,处理过众多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这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她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有效的代理策略,为客户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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