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中,最棘手的情况往往不是“没有合同”,而是“有合同,但对方在庭审中全盘否认”。如果被告不承认任何事实,原告就需要在合同之外,补充更多证据来回应这些质疑。张露琪律师代理的这起车辆租赁纠纷案,正是一个“有合同但被告全盘否认”的典型样本。
原告将车辆出租给被告,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了租金标准和租赁期限。原告依约交付车辆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且擅自将车辆质押给第三方,导致车辆在质押期间报废。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并赔偿车辆损失。被告在庭审中全盘否认租赁关系的存在,既不承认签订了合同,也不承认收到了车辆,试图以此逃避赔偿责任。
张露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确认了双方租赁关系成立的事实基础——租赁合同、交车记录、车辆信息——这些材料在被告否认的情况下,构成了确认租赁关系存在的核心依据。她随即着手对被告的抗辩进行逐项梳理,针对“租赁关系不存在”“车辆损失与己无关”“已支付租金”等可能的抗辩方向分别准备了应对材料。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她整理了合同履行的完整记录,包括租金标准、交车时间、车辆使用期间的沟通记录,以及车辆被质押后报废的相关材料。
庭审中,张露琪律师逐一回应了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关于租赁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她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签字的租赁合同和原告交付车辆的记录;关于车辆损失是否由被告造成的问题,她提交了车辆被质押的记录和报废后的评估材料,说明车辆的损坏发生在被告占有期间;关于被告是否已支付租金的问题,她提交了完整的收款记录,证明被告仅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极少部分款项,后续租金一直处于拖欠状态。
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酌定被告支付租金并赔偿车辆损失,合计支持近20万元的诉讼请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的全盘否认会使原告的举证难度增加,但通过租赁合同、交付记录、车辆损失评估等多项证据的梳理和提交,案件事实仍能在庭审中得到认定。张露琪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分别完成了三个层面的证据准备——确认合同真实、确认交付事实、确认损失金额——使被告的全盘否认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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