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的舞台上,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基石。然而,合同纠纷却如同隐藏的礁石,随时可能让合作之舟陷入困境。泸州的简春华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以来,凭借着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合同纠纷处理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
在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宁夏某公司签订厂区外委检修工程合同。原告完成检修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7305440.72元,同时以两名股东未足额实缴出资、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为由,诉请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则辩称双方未完成正式结算、原告未足额开票、存在行贿相关抗辩事由,且股东已大部分实缴出资、公司具备偿债能力,拒绝原告诉求。简春华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积极应对。法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先后申请劳务费用审计、工程造价鉴定,最终由第三方机构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两次,原、被告各方均派员到庭参与庭审,双方提交多组证据并相互质证。法院依职权调取宁夏某公司相关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结合全部证据、鉴定意见及庭审陈述认定案件事实。简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在庭审中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原告据理力争。最终,宁夏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检修款7305440.3元;以该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支付2024年10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江苏某公司、宁夏某企业分别在未出资1500万元范围内,对宁夏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简春华律师在处理工程款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在二百多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某公司、某公司、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案涉货物的实际买受人认定及货款支付责任划分。被上诉人某公司主张其已按约完成货物交付,要求相关方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原审被告D公司及李XX虽对货物总价款存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简春华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双方交易往来记录,重点审查微信聊天记录及《进煤结算单》等关键证据,确认货物交付数量及每日结算单价。结合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穿透表面合同关系,查明并锁定案涉货物的实际买受人为D公司与李XX,明确其应承担付款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结合LPR利率标准,精准计算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在庭审中,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免责或减责主张,从证据链条和法律适用两方面进行有力反驳,阐释一审判决在责任主体认定上的偏差。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上诉人的部分合理主张,依法作出改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令原审被告某公司、李X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某公司煤款2,142,080.8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47,246.64元,共计2,289,327.47元;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简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精准定位责任主体,量化经济损失,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上千万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某自动化设备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签订《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含安装)》,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包的“陕西某公司优质凤香型基酒储存项目”提供半机械化设备及安装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货款支付、质保金及履约保证金退还等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安装费16,196,678.8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退还质保金2,340,000元及利息,退还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600,000元和保函费损失14,000元。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合同效力、履行情况、质量争议解决节点、款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等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与辩论。原告提交了合同文本、供货凭证、沟通函件、履约保证金/保函退还审批表等证据;被告则抗辩称部分款项因质量争议未解决而暂不具备支付条件,且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函费缺乏合同依据及实际支付凭证。简春华律师通过梳理双方往来函件及会议纪要,成功论证质量争议于2024年12月25日基本解决,为利息起算争取到有利时间点,避免资金占用损失无限期延后。针对16,196,678.83元货款主张,系统整合合同、送货单、验收记录及对账确认函,形成完整履约证据链,有效应对被告关于“质量未决故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在律师费、保函费及新增设备款等举证难度较大的诉请上,虽未获全额支持,但通过聚焦核心大额债权,确保主要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最终,被告某建设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自动化设备公司支付货款16,196,678.83元及利息(以16,196,678.83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某建设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自动化设备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简春华律师同样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原告某项目发包公司主张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按合同履约,要求支付工程尾款、违约金、滞纳金等合计600余万元。被告抗辩称已完成大部分工程量,原告存在未及时验收、款项计算依据不实等问题。简律师在诉请分析阶段,拆解原告诉请的构成,识别合同漏洞,如未约定明确验收期限、违约金标准过高、工程量确认程序缺失。在证据组织阶段,整理被告履约证据,针对原告证据链弱点进行反驳。在庭审策略阶段,主张合同部分条款显失公平,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文要求调整违约金。结合行业惯例,论证工程量应以实际完成且经甲方确认为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仅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60余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滞纳金等附加款项。诉讼请求金额缩减幅度超90%,实现被告责任最小化。
此外,在承揽近3000万合同纠纷二审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大型安装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自动化设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涉案项目为某知名酒企906车间全自动化生产线建设。上诉人主张该生产线在试生产期间年产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产能指标,且存在设备故障率高、闲置率高及RGV小车等问题,故被上诉人不具备主张97%结算款的前提条件。此外,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贴息费用、律师费及保函费等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货款及安装费297XXXX7242.7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退还保证金80万元。二审期间,简春华律师精准界定合同相对性与举证责任,指出“产能不达标”系由业主方未提供关键工艺参数等外部因素导致,有效阻断了对方将经营风险转嫁给设备供应商的企图。有效应对重新鉴定与程序拖延策略,结合鉴定意见中的专业表述,从法律与技术双重维度论证了重新鉴定的不必要性与程序推进的合理性,避免了案件的久拖不决。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核心财产权益。
简春华律师执业至今,办结案件超过600件,尤擅建工类、公司类、合同类案件,为多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他立足于法律法规本身,恪守职业操守和基本为人原则,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都全面了解并剖析案件,以证据为最重要武器,学会从对方视角分析案件,同时还考量自己当事人的处境和顾虑。他这种专业、负责的态度,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和信任。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简春华律师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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