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都已完成,可劳动者却因一份“一次性赔偿承诺书”拿不到应有的工伤待遇。接手此案的郭笑云律师,执业不久,专注劳动工伤、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
这起案件中,被告官某是原告浙江某建设公司的员工。2024年1月9日,官某在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同年6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7月11日,官某在原告要求下出具《承诺书》,称赔偿手续已完成,与原告无任何经济赔偿纠纷。然而,8月29日的鉴定认定官某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且官某在工伤保险基金领取部分补助金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却未支付。官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原告支付101764元,原告不服起诉。
官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但缺失能证明承诺书可撤销的关键证据。郭笑云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精准识别承诺书的可撤销事由,指出官某出具承诺书时,尚未进行停工留薪期鉴定,对自身应享有的工伤待遇范围存在重大误解;同时,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胁迫劳动者签订排除主要权利的协议,明显显失公平。律师还积极行使撤销权,在仲裁阶段就代表官某申请撤销该承诺书,并在一审诉讼中再次强调该承诺书已被依法撤销,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庭审中,原告主张官某应遵守承诺、遵循诚信原则。郭笑云律师指出,诚信原则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基本权益为代价,基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签订的协议,法律赋予劳动者撤销权,不构成违约或失信。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被告方的答辩意见,认定《承诺书》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仲裁委依职权撤销合法有效,原告应依法支付工伤待遇101764元,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郭笑云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优先关注协议签订的时间节点与法定待遇的关联性,精准识别可撤销事由,积极行使撤销权,全面论证法定待遇的强制性,有效应对对方的抗辩理由,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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