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几个月,杨X每晚都难以入眠。在某市政集团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工作时,他不慎从钢架坠落,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等损伤让他痛苦不堪。经肇庆市端州区人社局确认,他所受伤害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5个月。可当他就工伤待遇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却以“未证明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全部请求。那一刻,他觉得自己的维权之路陷入了绝境,满心的无助和绝望。
是一位老同事给了杨X黄宇杰律师的联系线索。老同事多年前遇到过差不多的工伤麻烦,就是请这位擅长工伤赔偿领域的律师帮忙顺利解决的。老同事只简单说了句这个人靠谱,没有多讲。杨X当时已经走投无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辗转找到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第一次见面,黄宇杰律师听完案情后没有立刻表态,而是认真在笔记本上记了好几页要点。那一刻杨X就觉得,这次找对人了。
黄宇杰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他重点整理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和解除通知,向劳动监察部门调取了企业工商信息,并指导杨X完成工伤认定申请。计算出法定赔偿项目共计10万余元,逐项附上计算依据。
在核心策略上,黄律师以“用工主体责任”突破劳动关系争议。他援引生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文书明确记载“用人单位为某市政集团公司”,且某市政集团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视为认可工伤认定结论。同时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某市政集团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作证明》《班组名单》《考勤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
对于工资标准争议,黄律师以“省平均工资”反驳地域标准与低工资主张。某市政集团公司主张按杨X银行流水显示的4000元/月或肇庆市平均工资8404元/月计发待遇,杨X则主张按广东省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121元计算。黄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杨X入职仅5天即受伤,未形成完整工资记录的事实,反驳了某市政集团公司主张的“肇庆市标准”。
在实际损失举证方面,黄律师也毫不松懈。对于护理费,他提交肇庆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参照当地护工标准主张600元,某市政集团公司未举证已派员陪护,法院支持。对于交通费,杨X因配合工伤调查、劳动能力鉴定产生1980元交通费用,虽不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属“因工伤赔偿实际支出”,某市政集团公司应依法承担。
庭前,黄宇杰律师准备了详细的庭审提纲,预判法官可能询问的焦点问题。庭审当天携带了全部证据原件。面对对方律师的突然发问,因准备充分,能够当庭指出对方主张与之前书面陈述的矛盾之处。整个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仅质证意见就写了10页。
案件最终胜诉。法院判决某市政集团公司向杨X支付102669元(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5605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1980元),并在15天内执行到位。收到判决书那天,杨X长舒一口气,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他后来表示,最感激的不是结果本身,而是黄宇杰律师在整个过程中让他感觉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黄宇杰律师也借此提醒遇到类似情况的当事人:遇到工伤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等。作为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律师,他始终相信,以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为根基,以企业法务积累的实务经验为依托,就能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维权服务,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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