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原审法院认定甲X与乙X犯敲诈勒索罪,甲X还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面对这看似板上钉钉的判决,李建鹏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开始了精细阅卷。这一习惯源于他在太原理工大学攻读法学硕士期间,对各类案例的深入研究,养成了不放过任何细节的审查视角。
李建鹏律师提出了颠覆性思路。他认为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要钱款,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这一判断得益于他曾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工作,参与办理多起复杂类型案件,熟悉职务犯罪的构成特点,让他看到了常人忽略的职务因素。
二审庭审成为了关键的角力场。李建鹏律师围绕辩点,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充分论证。他在公诉岗位期间,多次参与重大案件办理,养成了严谨的证据审查习惯。他仔细比对每一份证据,精准指出原审认定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以及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等问题。
然而,案件推进并非一帆风顺。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但李建鹏律师凭借其“捕诉合一”“认罪认罚从宽”等专项活动积累的经验,从不同角度再次分析证据。他发现甲X公司与某煤矿签订的《宣传合同》系基于真实服务目的,以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甲X收受某单位15万元现金,这些关键细节成为了案件的突破口。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建鹏律师的部分意见,将甲X、乙X的罪名由敲诈勒索罪改为受贿罪,甲X数罪并罚后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李建鹏律师的专业能力,也让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在另一起甲涉嫌串通投标罪的案件中,李建鹏律师同样展现出了专业素养。他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展开分析,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无危害后果、无非法手段等辩护意见。在庭审中,他运用在检察系统积累的经验,精准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为甲争取到了仅处罚金的最轻处罚。
还有付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李建鹏律师从非吸资金的性质、非吸金额与非法获利数额的匹配度等角度介入辩护,并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意见。这一策略得益于他在检察工作中对各类案件的深入研究,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付X成功取保候审。
案件落槌后,李建鹏律师将这些案件的卷宗按照他独特的归档逻辑整理。这种逻辑源于他职业生涯的起点,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时养成的严谨习惯。每一份卷宗都承载着他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当事人的责任,也见证着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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