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原告A女士发现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征得其同意便向被告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多次协商返还无果后,委托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的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赠与款项。张雯雯律师执业于云南省德宏州,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侵权领域,执业年限达数年。本案中,原告方以婚姻关系证明、婚外情与赠与证据、损害后果证据为依据,依据《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则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赠与金额需抵扣等抗辩理由。被告初始面临的困境是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存在证据缺口。
张雯雯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针对被告“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原告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针对赠与金额的争议,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在法律适用上,援引相关法律条文,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庭审中,被告提交离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等证据,张雯雯律师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瑕疵。对于被告主张的原告非适格主体,张雯雯律师强调原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人,有权对未经其同意的赠与行为提出异议。对于赠与金额的争议,律师通过详细核对转账记录,反驳了被告不合理的抵扣主张。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明确原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仔细核对赠与金额,剔除不合理的抵扣项;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婚外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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