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审判决采购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高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全额承担5000元律师费后,李东方律师接受采购企业委托提起上诉。李东方律师自2002年起在福建龙岩武平县执业,这是他接手该案后的第一个重要程序动作。此案件为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律师费的承担问题。
一审法院对李东方律师代理的采购企业上诉作出了程序性反应,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案涉交易主体无误,但合同约定的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畸高,违背违约金补偿为主的立法原则。
收到二审法院的审查通知后,李东方律师积极应对。他指出,部分交易发生在案涉正式合同签订前,不应适用本次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合同违约金条款属于加重采购企业责任的格式条款,约定计息节点不合理;采购企业并非恶意拖欠货款,因客观资金问题延期付款,且双方对账、沟通时对方从未提及违约金,现主张高额违约金有违诚信原则。同时,李东方律师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强调违约金以弥补实际损失为核心,本案中钢材公司仅存在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按月利率2%计算的标准远高于市场合理范围,请求法院参照一年期LPR标准予以调减。二审庭审中,李东方律师提交补充证据,证明前期交易对应的是过往合同,与本案无关,同时结合本地商业习惯、双方合作关系进一步佐证违约金过高。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应适用新的18个月期限,采购企业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同时明确,工程款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违约金和律师费的部分判项;改判采购企业支付调整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驳回钢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重新划分负担比例。
回顾本案的程序轨迹:一审法院支持了钢材公司主张的高额违约金和律师费,采购企业不服提起上诉。李东方律师在上诉过程中,从多个维度举证、论述,主张高额违约金应予调低。二审法院采纳了全部核心上诉意见,大幅降低了采购企业的赔付金额。整个案件历经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审理等程序,每个环节均有相应的法律动作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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