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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旧规新规下的责任认定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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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05 · 18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万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2111284944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55879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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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万雪律师 系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案件的研究和办理,截至目前,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动争议以及其他合同类、人身侵权类案件,同时担任了社区法律顾问并为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政府驻温州办事处在外务工人员提供劳动法律服务。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始终以严谨和负责任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急委托人之所急,忧委托人之所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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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让原本可能承担还款责任的陆某迎来转机。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陆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完全免除了17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潜在债务压力。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旧规新规下的责任认定转变

一审法院依据当时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共同借款人的认定,主要看是否有明确的借款合意以及借条的形式等。在本案中,周某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借款合同无效,而陆某与周某某之间并不具备明确的借款合意,且借条系潘某某个人出具,所以一审认定潘某某为借款合同的适格主体,陆某并非共同借款人。

陆某委托了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万雪律师代理二审。万雪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她发现即将适用的新规定对共同借款人的认定更加严格,需要有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新规定明确,仅有知晓借款用途、参与业务洽谈等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必须有明确的书面或口头的共同借款合意。

在庭审中,万雪律师紧扣“借条系唯一借款人出具”“无共同借款合意”等核心要点。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共同商议、共同经营、深度参与”等主张,她指出潘某某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在借款人处签字,亦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有违常理。同时,对于上诉人主张陆某主动联系调解即认可自身为共同债务人的观点,万雪律师成功论证调解行为系为尽快解决纠纷做出的妥协,不应作为判决依据。此外,她还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陆某仅为“中间人”,自始至终听从潘某某安排,从未向周某某表达过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

最终,二审法院依据新规定,认定潘某某仅以陆某知晓借款用途、参与业务洽谈、主动参与调解等为由要求陆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不仅让陆某全面免责,也体现了法律规定的进步。新规定更加注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了因一些表面行为而错误认定共同借款人,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万雪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对法律变化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守住了一审胜诉成果,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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