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名股东有哪几种表现的形式
挂名股东常见形式如下:约定挂名:双方自愿达成挂名协议,实际出资人出于隐私、规避法律等考虑,与挂名股东约定由挂名股东登记为股东,实际出资与收益归实际出资人。比如一些公职人员不能经商,找他人挂名。非自愿挂名: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股东。可能是他人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挂名者并未参与公司设立及经营决策,也未享受股东权益。为规避法律挂名:为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身份等要求而挂名。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需在五十个以下,为符合此规定,让他人挂名凑数;或为享受特定政策优惠,找符合条件的人挂名。
二、挂名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挂名股东在以下情形需承担责任:
出资不实:
若公司实际出资人未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挂名股东可能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后,挂名股东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抽逃出资:
当实际出资人抽逃出资,挂名股东知情并协助的,要对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与实际出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
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挂名股东也会被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挂名股东免责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挂名股东即显名股东,法律无直接明确挂名股东免责依据,但与之相关有几条规定助其明确权责。依据《公司法》,股东以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若挂名股东按代持协议实缴出资,无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一般仅在出资范围内担责。《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履行义务,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有代持协议且协议有效,双方权利义务按约定,若实际出资人违约使挂名股东担责,挂名股东可追责。不过内部协议仅约束双方,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要规避风险,应确保出资到位,完备代持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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