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兴律师(执业证号13715201110359988,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对刑事犯罪的法律后果和辩护策略存在误解,认为一旦被指控就只能接受重判。实际上,只要有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合理的辩护可以争取到更有利的结果。
在张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中,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X烟,仍购入并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张某案发后内心焦虑,委托杨子兴律师辩护。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张某,详细了解案件全过程、投案经过及认罪态度,仔细查阅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
证据收集过程中,杨律师通过与张某沟通,确认其投案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相关证人证言,记录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同时,查阅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调查记录等,获取张某自首的相关证据。证据链搭建时,将张某主动投案的证据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证据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自首证据链。庭审策略上,杨律师提前准备好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在法庭上清晰、有条理地发表辩护意见。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重点强调张某的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无犯罪前科以及取保候审期间的良好表现。对于张某的量刑情节和缓刑适用条件进行充分论证,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此案体现了杨子兴律师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积极推动当事人悔罪表现,专业把控庭审环节的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处罚结果,让其有机会回归正常生活和经营。
在杨XX寻衅滋事案中,杨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精准把握案件细节。证据收集方面,律师固定当事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完整证据链,收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记录当事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的表现。证据链搭建时,将自首证据、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据、认罪认罚证据等相结合,形成完整的从宽情节证据链。庭审策略上,依据刑法规定,从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方面进行辩护,严格对照法律标准,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个维度,系统论证当事人符合缓刑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处杨XX缓刑,使其无需羁押服刑,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在甲某、乙某、丙某寻衅滋事案中,2025年某日凌晨,三人与朋友在酒馆饮酒时,因搭讪纠纷与邻桌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造成两名被害人轻伤二级。案发后,三人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此案存在诸多难点,致二人轻伤二级属“情节恶劣”,量刑起点高;共同犯罪区分责任难度大;三人此前有行政处罚记录,缓刑适用存在阻力。
杨子兴律师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后,认可罪名,聚焦从宽情节。证据收集过程中,收集三人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的证据,整理行政处罚记录,记录家属与被害人沟通赔偿的过程。证据链搭建时,将自首证据、赔偿谅解证据、认罪认罚证据等相结合,形成完整的从宽情节证据链。庭审策略上,当庭完整呈现自首证据链,指导家属与被害人反复沟通,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论证三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坚持认罪认罚,结合社区评估无不良影响的结果,请求法院采纳从宽处理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判决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此案例表明,即便致二人轻伤二级,只要具备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仍可依法适用缓刑。
杨子兴律师在这多起刑事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通过精准的证据收集、完善的证据链搭建和有效的庭审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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