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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被告公司与股东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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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01 · 180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简春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职务:副主任
律所:北京中银(泸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52018100506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80993683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专业、强大、尽职。 丰富的诉讼和法律顾问经验,五人律师团队。处理过20件1000万元及1亿元以上标的的案件,结果良好。 业务涉及全国各地,除东北三省和海南外,均有案件或委托人。 擅长辩论、合同审查、风险防控、法律培训和庭审应对、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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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完成厂区外委检修工程后,与被告宁夏xx公司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还将股东一并诉至法庭。被告提出诸多抗辩,案件结果却出人意料。让我们一起看看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
工程款纠纷:被告公司与股东如何担责?

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宁夏xx公司被判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检修款XXX.3元;以该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支付2024年10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江苏xx公司、宁夏xx企业分别在未出资1500万元范围内,对宁夏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938元,原告承担6095元,宁夏xx公司承担56843元;鉴定费120000元由宁夏xx公司承担。

这起案件源于原告与被告宁夏xx公司签订的厂区外委检修工程合同。原告完成检修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分歧。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XXX.72元,要求支付款项及逾期违约金,还以两名股东未足额实缴出资、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为由,诉请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则辩称双方未完成正式结算、原告未足额开票、存在行贿相关抗辩事由,且股东已大部分实缴出资、公司具备偿债能力,拒绝原告诉求。

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北京中银(泸州)律师事务所的简春华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1810050669)接手此案。简律师首先让原告先后申请劳务费用审计、工程造价鉴定,最终由第三方机构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在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的两次庭审中,原、被告各方均派员到庭参与,双方提交多组证据并相互质证。法院依职权调取宁夏xx公司相关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结合全部证据、鉴定意见及庭审陈述认定案件事实。简律师结合合同约定、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股东出资信息、公司执行案件情况等,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进行逻辑辩驳,驳回了对方的抗辩。

普法提醒:在类似的工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要注意保存好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据。遇到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明确法律规定中关于股东出资责任、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要求。

复盘结语:这起工程款纠纷案件,难点在于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存在争议,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多样,且涉及股东出资责任的认定。庭审中证据的质证和法律适用的辩论也十分关键。简春华律师通过让原告申请审计和鉴定补全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进行辩驳,成功破局。在执业至今办结超过600件案件的经历中,简律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面对此类复杂案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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